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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次数: 作者:

云开平台去中心化博彩 赌场网站 居间人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间人管理,规范居间业务,保护公司、投资者和居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间行为是指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中介服务。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 居间人非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领取居间报酬,不享有公司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四条 客服中心作为居间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居间业务办理、制定居间人(业务)管理规则,加强居间活动管理。

  第五条 为防范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公司的居间人;

 (二)特殊单位客户不得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三)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四)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五)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二章  居间人资格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符合监管规定的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第七条 自然人居间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为公司居间人: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五)被中国期货业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开发居间业务的人员及所在部门在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前,应当对居间人进行尽职调查,收集并认真审核居间人提供的资料,充分了解居间人的守法合规情况、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对其能否胜任居间人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决定。居间合同到期需续签时,应当重新收集并审核居间人提供的资料,与符合条件的居间人签约。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公司居间人应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各项身份信息和资质证明,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明确居间事项和各自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居间人应严格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公司根据本管理办法有权对居间人进行管理。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即视为其已接受并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若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居间人资格,公司可取消其居间人资格,解除居间合同,追索违规所得,并上报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开发居间业务的人员及所在部门应认真审核客户和居间人的关系,若发现居间关系不真实的,公司追索违规所得,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居间人业务及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居间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居间人考核标准,若居间人未达到考核标准,公司有权降低返还比例、解除合同或不予办理合同续签。居间人主动申请解除合同的,须书面通知客服中心,并经公司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开发居间业务的人员及所在部门可根据居间人展业情况对其居间报酬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营业场所或者公司网站公示手续费收取最高标准、居间人信息,公示的居间人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居间合同有效期等。

  第十八条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应当向投资者揭示居间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要求投资者对《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的内容进行填写确认。

  第十九条 开发居间业务的部门中后台人员应当于居间客户提交开户申请24小时后完成特别回访,客户确认下述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不是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具体身份信息、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性行为、客户是否知悉手续费收取标准、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客户是否知悉投诉纠纷处理机制等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交易设备的IP地址、MAC信息等进行有效监控,对于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送嫌疑等情况的,进行持续跟踪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清楚知悉其账户的交易情况、客户的日常交易是否由其本人操作、居间人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等,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开发居间业务的部门应按照公司要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开展回访工作,并对回访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公司有权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调查回访。

  第二十二条 开发居间业务的人员及所在部门作为居间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管理,对居间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在营业场所及公司网站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客服中心及开发居间业务的部门收到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后,需及时做好登记,建立投诉记录台账,及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妥善协调和处理。涉及复杂情形,应上报公司投诉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遇紧急情况,应上报至公司应急处理小组,以客户合法利益至上为原则进行处理。如居间人存在不当行为,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单方面解除居间合同。

  第二十四条 客服中心负责统一制定和修订居间合同文本,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修改,特别约定条款须报公司核准。

  第二十五条 为切实提高居间人执业素质及执业水平,规范居间人行为,除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外,客服中心应组织对居间人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道德教育、期货交易风险揭示、期货交易规则、本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六条 合规审查部负责对与居间人开展合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业务流程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权制定居间人分类标准对居间人进行分类管理,高风险居间人标准为以下条件满足其一的:历史发生过相关投诉、名下客户手续费平均1.5倍以上、客户IP及MAC地址与其本人相同的。

  对于高风险居间人,公司每月按照居间报酬的8%计提履约保证金,如居间人不存在违规事项或未处理完毕的客户投诉,公司于每年1月对上一年度已计提的履约保证金进行核算,并于次月向居间人返还上一年度已提取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如居间人出现违规事项或未处理完毕的客户投诉,公司有权视情节扣除居间人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对于非高风险居间人,公司每月按照居间报酬的5%计提履约保证金,如居间人不存在违规事项或未处理完毕的客户投诉,公司于每年1月、7月对已计提的履约保证金进行核算,并于次月向居间人返还当期已提取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如居间人出现违规事项或未处理完毕的客户投诉,公司有权视情节扣除居间人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开发居间业务的人员计提风险金按照《云开平台业务人员合规及穿仓风险准备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客服中心、开发居间业务的部门应当建立居间人档案,对居间人管理过程进行留痕。居间人档案应当记载居间人基本信息、合同文件、培训情况、开展居间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处理情况、考核情况等信息。居间人档案应当自首次签署居间合同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二十九条 严禁公司员工在公开媒介以低手续费、高居间返还为噱头宣传和招募居间人,开发居间业务的人员及所在部门对居间返佣项目必须符合监管要求。

  第三十条 严禁公司员工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误导投资者认为居间人为本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或者协助虚构居间人,配合投资者及居间人以他人名义担任挂名居间人。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在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开发居间业务的人员及所在部门不得将该投资者变更为居间人名下客户;已填写居间人信息的,不得变更居间人。

  第三十二条 若员工假借居间人名义骗取居间费用,或与居间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或客户利益的,公司可处以警告、记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处分,同时追索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三十三条居间人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约下列程序: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公司。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第三十四条 居间人受公司委托可以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向投资者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六)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第三十六条 居间人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他信息;

)虚构居间人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介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从事期货投资,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以欺骗、诋毁、低于公司成本的价格等恶性竞争手段开展业务,排挤其他居间人或期货从业人员,损害行业利益;

(十二)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将本应属于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利益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

(十三)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居间人存在上述违禁行为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或居间合同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按规定向行业协会进行登记报告。

第五章 居间报酬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居间人所介绍客户的交易手续费等净收益情况,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三十八条 居间报酬的相应税费由居间人承担,公司按照规定为居间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开发居间业务的人员应向居间人解释相关税收政策。

  第三十九条 每月结束后,结算部计算出居间人报酬,报财务管理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六章 居间人违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居间人在开展期货居间业务过程中,因本人过失或者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本办法或居间合同等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可采取合规谈话、暂停新业务开发、降低返佣比例、暂停、缓发、扣除部分或全部居间报酬、不予续签或立即解除居间合同、上报行业协会等措施。若居间人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应要求居间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向有权机关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客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云开平台居间人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皖徽期〔2022〕21号)同时废止。